一、前言:事出有因 这是一起因宅基地边界纠纷而引发的恶斗、诉讼、信访以至于上升到极端维权行为的事件!老兵李秋生祖上宅基地被邻居张景文逐渐侵占之后,李秋生在维护自身权益“战斗”二十年中,屡次遭遇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地籍科科长张现华等人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所,并故意纵容、袒护张景文、张建国明目仗胆侵占李秋生宅基地二十多年!导致李秋生在20年间先后在: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安阳市人民政府之间,打了十八回民事与行政诉讼官司,李秋生从49岁开始走上诉讼之路,现在年岁近70岁了,所反映的问题却丝毫没有得到解决。
二、李秋生夫妇开辟了信访之路 2019年5月8日,年近70岁的李秋生夫妇手举“进京上访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政府“纵容”张景文侵占我宅基地20年”招牌时而站立、时而跪求在安阳市人民政府、安阳市文峰区政府门口、大街上,文峰立交桥头、安阳火车站等人群闹市声援维权—— 有新闻媒体对此高度关注,李秋生夫妇用最原始的维权方式,诉说着他们20年来维权诉讼之艰辛!他们夫妇誓言:要与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张现华等腐败官员公开抗衡、公开斗争;在维权现场,看到李秋生穿着旧时军装,精神抖擞,满脸怒气、俨然像一个战士,随时准备冲锋。 李秋生不停地诉说着张景文、张建国长期侵占其宅基地行为,是受到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张现华等人的纵容和袒护,再三央求媒体机构出面相助,希望通过媒体爆料,能让安阳市人民政府、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对李秋生夫妇拥有的宅基地面积依法确权。
三、老兵李秋生艰辛维权二十年 我叫李秋生,1950年出生,老伴是王秀英,1952年出生,家住安阳市殷都区钢三路56号院;今天我要控告安阳市南关花市街19号张景文、其子张建国违法侵占、蚕食我宅基地面积70多平方米长达20多年;控诉安阳市文峰区土地资源局(简称国土局)地籍科科长张现华故意偏袒张景文,严重存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处事不公、欺上瞒下、故意激化街邻矛盾的违纪违法行为。 在1968年、李秋生响应党的号召,保家卫国,参军到新疆,退役后分配到安钢东冶铁矿,由于我长期工作在林州,很少回到安阳,在1984年时候,我发现张景文在盖上房的时候,就侵占了我在安阳市花市街20号的宅基地;我与张景文是邻居,在其东边;之前张景文南上房宅基地只有三间房子面积,目前已经是四间房子了,之后张景文又逐渐向东蚕食、先后累计侵占我家宅基地面积达70多平方米;我与张景文、其子张建国在咒骂、争吵、打斗中拉开了维权的序幕,双方由此展开长达20多年的民事和行政诉讼;演义了十八回政府与司法部门之间对解决诉求而下达的18份法律文书和行政裁定书,但依然没有给我们解决任何问题
第一回、 张景文先告状 在1999年,因张景文侵占我家宅基地面积达70多平方米。在我们准备起诉张景文时,张景文却以原告身份把我们起诉至安阳市文峰区法院,说我们侵占他的宅基地面积,并请求法院对张景文使用宅基地面积确权。在2000年7月法院审理后,要求双方到政府行政部门依法确权,并依法驳回原告张景文诉求,其后张景文上诉至安阳中级法院,安阳市中级法院下达了(2000)安民立终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文峰区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判定文峰区法院重新审理,审理结果依然裁定张景文到政府行政部门依法确权。 第二回、李秋生对张景文申办的《土地使用证书》不服 1999年8月15日、在李秋生与张景文就宅基地纠纷诉讼争议期间,张景文就利用私人关系,向安阳市土地管理局地籍科申请办理土地证,在2001年6月15日,安阳市土地管理局给张景文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证书编号是(28)字2107号;在该证书中张景文在安阳市花市街19号宅基地使用面积为441.7平方米,而张景文在申请办理时只申报了370平方米,该土地使用证书中明显存在错误,张景文侵占李秋生家70多平方米宅基地面积事实很清楚。 第三回、李秋生要求撤销张景文的《土地使用证书》 2002年1月、李秋生把安阳市人民政府起诉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安阳市土地管理局给张景文颁发的(28)字2107号《土地使用证书》;文峰区法院审理后,下达了(2002)文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判定安阳市土地管理局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张景文申请办理的《土地使用证书》》。 第四回、安阳市人民政府对撤销《土地使用证书》判决不服 2002年3月,安阳市人民政府对安阳市文峰区法院撤销(28)字2107号《土地使用证书》判决不服,上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市中级法院下达了(2002)安行终字第5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一审下达了(2002)文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结果,判决(28)字2107号《土地使用证书》合法有效。 第五回、李秋生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成功 2007年1月,李秋生不服安阳市中级法院下达了(2002)安行终字第59号行政判决结果,向安阳市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李秋生递交的抗诉材料审查后,在抗诉材料中明确指出安阳市土地管理局颁证行为明显存在问题: (1)、在原告李秋生与被告张景文对土地权属正在发生纠纷时,依然违规向张景文核发土地证,土地登记程序违法、使用法律错误。 (2)、地籍调查明显存在问题:依据是张景文向安阳市政府递交的1951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该证书上明确了张景文拥有土地信息:花市街19号,地基四至:东至李、南至王、北至路。地基长度为:东宽一丈一尺三寸五分(3.78米)、北宽六尺三寸五分(2.116米)。 (3)、根据张景文提供的安阳市城镇房屋四至墙界报表》中可以看出:张景文的东至已经占用在李秋生的地界内。 (4)、在李秋生家“安阳市城镇房屋四至墙界申报表”(1988年10月16日)上有绘图人、勘丈人签名,有张景文盖章、签字给予认可,可以证明李家的四至边界和面积,要早于张景文《安阳市城镇房屋四至墙界申报表》的审查日期。 (5)、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安阳市中级法院对本案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颁证程序违法,使用法律条款错误,向法院提起抗诉,裁定依法再审。 第六回、李秋生向安阳市中级法院提起再审 2007年1月,安阳市中级法院依法对李秋生申诉案件依法再审,法院审理后坚持认为:安阳市人民政府在2001年6月15日,安阳市土地管理局给张景文颁发的证书编号是(28)字210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错误,程序没有违法;在2007年12月17日下达了(2007)安行再终字第172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安阳市中级法院下达了(2002)安行终字第59号行政判决书。 第七回、李秋生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成功 2010年6月、李秋生对安阳市中级法院下达了(2002)安行终字第59号行政判决书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安阳市中级法院二审以及再审时,认定事实不清、使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在2011年3月17日下达了(2011)豫法行提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下达的(2007)安行再终字第172号行政判决书,撤销((2002)安行终字第59号行政判决书;并维持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下达的(2002)文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安阳市国土资源局给张景文颁发的《土地使用证》。 第八回、李秋生开始对土地权属申请确权 时至2011年4月、经过几场官司较量后,李秋生暂时获胜,李秋生开始对土地权属申请确权,安阳市文峰区土地局地籍科张现华拒绝接受李秋生的确权申请书,要求李秋生等二年后再来,说是张景文有二年上诉期。然而在李秋生申请确权期间,安阳市文峰区规划局又给张景文的儿子张建国颁发了《土地规划许可证书》。 第九回、李秋生起诉撤销《土地规划许可证书》 2013年1月25日,安阳市文峰区规划局又违规给张景文的儿子张建国颁发了《土地规划许可证书》,李秋生对此很愤怒,把安阳市文峰区规划局起诉至安阳市文峰区法院;法院依据张景文的《土地使用证书》已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的判决结果,在该土地权属争议纠纷问题尚未解决之前,安阳市文峰区建设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下达(2013)安中行终字第49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撤销安阳市文峰区建设规划局颁发的安规管建字(文峰)第(02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 第十回、安阳市文峰区规划局对法院判决不服而上诉 2013年11月14日,安阳市文峰区规划局对安阳市文峰区法院下达的(2013)安中行终字第49号行政判决书结果不服而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下达了(2013年)安中终字第49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其上诉理由,维持原判。 第十一回、李秋生申请土地纠纷确权失败 2014年10月、李秋生向安阳市文峰区国土局再次递交申请土地纠纷确权;要求将张景文占李秋生家院内南北长32米,南头东西宽3米,北头东西宽2米,面积约8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面积确权给李秋生所有。——国土局张现华科长,直接把张景文持有的1951年由安阳市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判定为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张景文持有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书明确标注了张景文实际拥有的土地使用面积,之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正是借用张景文出具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让李秋生抗诉成功;之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是采用张景文提供的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判决撤销安阳市国土局给张景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书》。该证书对李秋生申请土地确权是唯一有利的法律依据,而张现华科长根本不理会这些法定依据,直接下达了【2014】第1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二回、李秋生起诉安阳市文峰区政府行政不作为 2015年1月13日,安阳市文峰区国土局下达了【2014】第1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后,李秋生向安阳县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要求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安阳县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法下达了(2015年)安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安阳市文峰区政府应该对李秋生向该政府提出的申请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三回,安阳文峰区政府对法院判决不服而上诉 2015年7月30日,安阳文峰区人民政府对安阳县法院下达的(2015)安中行终字第150号行政判决书不服,并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安阳市文峰区政府上诉理由,维持原判。 第十四回、文峰区国土局驳回李秋生土地确权申请! 2017年6月30日,安阳市文峰区国土局张现华在法院下达责令其对李秋生提出的申请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裁定后,依然再次全面否定了张景文持有的1951年由安阳市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书的法律效力,——就是因为该证书上显示张景文拥有的土地信息数据对李秋生有利;张现华采取所谓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等谬论后,直接驳回了李秋生申请确权的申请,下达了文政土【2017】2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决定书》。 第十五回、李秋生向安阳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10月13日,李秋生对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文政土【2017】2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决定书》不服,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撤销诉讼,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依据李秋生对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下达的文政土【2017】2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决定书》,未经过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为由,依法驳回李秋生行政诉讼请求。 第十六回、李秋生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失败 2017年11月初、李秋生对安阳市文峰区国土局下达的文政土【2017】2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决定书》结果不服,向安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在2018年1月2日,安阳市人民政府通过复议,运用集体研究的智慧,采纳了张现华对李秋生申请土地权属案件的认定事实,下达了安政复决【2017】5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安阳市文峰区国土局下达的裁定意见。 第十七回、李秋生向安阳市中级法院撤销行政诉讼 2018年2月2日,李秋生对安阳市人民政府、安阳市文峰区国土局下达的《土地权属处理决定书》不服,提起行政撤销诉讼,安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政府在处理和裁定李秋生申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过程中,明显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下达决定书结果证据不足,依法下达了(2018)豫05行初109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安阳市人民政府【2017】520《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撤销安阳市文峰区政府文政土【2017】2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决定书》,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第十八回、文峰区国土局对李秋生申请土地确权裁定 2019年2月28日,安阳市文峰区国土局张现华继续对李秋生申请土地权属争议案进行核查,处理;此时张现华科长依然按照以前思维惯例,不顾及专业司法部门对本案给出的正确法律见解,自我创造以下律条: (1)、本案现有证据均不能证明李秋生和张景文、张建国各自主张的正确性; (2)、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土地依法应当确定给张景文、张建国使用; (3)、国土局认为:应该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从实际出发观点。 (4)、在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上,下达了文政【2019】2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决定书,驳回了李秋生的请求,争议土地归张景文、张建国继续使用。 第十九回、李秋生再次向安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时至今日,李秋生申请确权纠纷的土地依然被第三人张景文、张建国、张昆侵占,李秋生已经将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下达【2019】2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决定书》向安阳市人民政府再次提起行政复议;在采访现场李秋生动情地喊道:党啊!我一直信任着您呀!——二十年以来,李秋生始终如一信任中国共产党,他坚信党中央、国务院倡导的依法治国、执政为民,一定会深入民心、落到实处!他有信心在用五年、十年或二十年也要把土地确权官司进行到底,并赢得最后的胜利——李秋生(2019年5月11日)。
三、点评李秋生艰辛维权二十年 1、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存在行政乱作为 (1) 、由张景文自己提供的1951年由安阳市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书中,明确显示张景文拥有宅基地信息数据,直接可以佐证李秋生申诉理由充足,证据确实充分;在证书上明确体现了张景文拥有土地信息是:花市街19号,地基四至:东至李、南至王、北至路。地基长度为:东宽一丈一尺三寸五分(3.78米)、北宽六尺三寸五分(2.116米)。 (2)、李秋生控诉张现华科长存在偏袒张景文、严重存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是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张现华在最后一次下达裁定结果时,首先给出本案现有证据均不能证明李秋生和张景文、张建国各自主张的正确性,但其后又把争议土地直接划给张景文、张建国、张昆使用,其行为自相矛盾!其作为滑稽可笑! (3)、如果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张现华科长有一点群众感情、有真正为人民服务的心态、有能把群众面前无小事的口号落到实处、能本着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多采纳专业司法观点,站对立场、就能依法、依据、公平、合理处理好李秋生的合理诉求!假如张现华科长能本着为民分忧,替政府分担压力的工作状态——就可以采用一把丈量尺、屈尊到李秋生与张景文家里,按照张景文提供的1951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书原始证据,把张景文应该拥有的宅基地面积丈量一下,结果就很清了,之后李秋生的极端维权行为就不会再发生、发展了。 2、司法与政府之间博弈,让李秋生历尽沧桑二十年 李秋生主张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通过一场场政府下达的确权书与法院诉讼后下达的判决书,较量了十八个回合后,截止目前李秋生以败诉而收场;在这场纠纷争斗中,看似是李秋生与张景文之间的博弈较量,实质上是各级法院与地方人民政府之间的法力较量!20年来,司法机构始终代表着法律、地方政府好像代表着张景文;争议土地依然是那片土地,证据依然是那份证据,但是法院与政府各执一词,在司法机构断案中让李秋生看到维权成功的希望,在政府裁定中始终让张景文获得胜利。 二十年以来,李秋生夫妇专业执着于土地纠纷保卫战,让李秋生历尽沧桑二十年,获得的结局才仅仅是开始,李秋生已经熟悉政府与法院之间游戏规则,那就是区级政府下达裁定——市级政府进行行政复议——复议不成功时到区级法院提起行政撤销诉讼——到市级法院进行上诉——再到高级法院进行申诉——最后到省级检察院提起抗诉,抗诉成功后,——区级政府重新下达裁定——市级政府再行政复议,就这样周而复始下去,直到把李秋生夫妇生命耗尽。李秋生说:在过十年,就到八十岁了,官司像这样进行下去,即便走到生命的尽头,也难以得到满意的结果;执法断案行为应该由专业的司法机构来履行,在裁定和行政复议决定民生案件时,不能让那些纸上谈兵的政府工作人员胡乱作为! 3、李秋生维权之路漫长无期,而今迈步从头越 针对李秋生申请土地维权案件,司法律条的权威与地方政府部门执法观点无法形成统一战线,政府多倾向于人情,多运用自我观点,而司法机构多重于证据链与法律条文的规定;李秋生从40多岁开始维权,到现在已经步入70岁高龄了,针对李秋生主张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目前李秋生已经再次向安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随后也许再到法院走诉讼程序,到检察院抗诉,就这样周而复始的复制着以前的套路,到哪一步才能解决李秋生主张的诉求?现在李秋生重新开辟信访和媒体爆料两条线路,最后结局如何?也许只有天晓得! 四、媒体最后感言: 地方基层政府应该是为人民服务的窗口,如果地方政府官员为了谋取自身的利益,滥用职权,很容易滋生和助长腐败行为的存在;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张现华科长在处理和解决李秋生申请土地争议权属案件中,明显存在行政乱作为等不良工作作风,导致小事件扩大化、乃至于恶化!逼使李秋生夫妇在安阳市大街上采取一系列“极端性”信访行为”,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执政形象!习近平总书记曾训示:“懒政、庸政、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都是腐败工作作风的具体体现”——行政乱作为其祸越及万恶之首”! 目前李秋生夫妇心底承受力已到极限,她们随时可能在省城、北京政府部门和大街上重演跪地声援的维权行为!希望上级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能引起高度重视,依法解决李秋生土地争议问题,切实保护李秋生夫妇的合法权益,对此众多新闻媒体同仁将拭目以待,随时关注事态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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