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武峰
沙圪堵——呼市——薛家湾,陈荣记不清有多少次地往返于这三地。自从父亲陈福喜2009年去世,他便承接起父亲的遗愿,奔走在这三个地方,为了父亲与他人合伙开的煤矿在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卖”而四处申诉。
合伙的煤矿被注销
陈荣的父亲陈福喜是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农民,1988年,陈福喜购置准格尔旗大路峁乡大路峁村吴家梁生产社方双泉个体联办小煤窑。1996年,依法取得执照。企业名称为“准格尔旗大路峁乡大路峁村陈福喜联办煤矿”。
1999年5月18日,陈福喜又花35000元购置了吴家梁村办矿。同年6月15日,又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大路峁乡人民政府吴家梁煤矿。陈福喜购置上述二处煤矿后,全部并入“准格尔旗大路峁乡大路峁村陈福喜联办煤矿”。
2001年国家和自治区整顿小煤矿,陈福喜煤矿开始停业整顿。
2001年8月18日,为了能够使煤矿获得生产经营的许可,陈福喜与陈顺达、吴占清、陈二荷签订了一份出资合伙协议,约定共同经营陈福喜的联办煤矿。企业的名称改为“准格尔旗大路峁乡吴家梁股份制煤矿”,合伙事务代表人为陈顺达。同年,该煤矿经准格尔旗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登记。
“按照协议规定,我父亲出资15万元,陈二荷出资60万元,其他两个人分别出资130万元和24万元。在停业一段时间以后,这个以股份制形式出现的煤矿在当年被允许继续运营。”陈荣对记者说。
然而,2004年,陈顺达、陈二荷等人在没有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的情况下,伪造陈福喜的签名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了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并重新注册登记了一家新的公司,叫“准格尔旗景福煤炭有限公司吴家梁煤矿”,法定代表人更换为陈景晨。
“在我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陈二荷等人伪造了他的签字,把父亲辛苦经营的煤矿偷偷地卖掉了。” 陈荣说。
记者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上看到:变更后的新公司,陈福喜未退伙,仍是股东之一,又查,合伙协议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上,并没有陈福喜本人签字,而是由公司一名办事员代签的,陈福喜未予认可。
2016年5月3日,时任陈福喜的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勇在接受《北方周末报》采访时表示:经法院查明,陈二荷等人确系伪造陈福喜签名的方式注销了原有股份制煤矿,又成立了新的煤矿,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应予追究陈二荷等人刑事责任。
艰难申诉路
2005年12月26日,陈福喜以陈二荷等人未征得自己同意伪造签名,注销原煤矿,成立新的公司,侵犯了“合法财产所有权”为由,诉至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06年9月10日,准格尔旗人民法院驳回了陈福喜诉讼请求。陈又上诉至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同年12月13日,中院作出判决,再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福喜不服,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2008年12月14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院和准旗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撤销准格尔旗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景福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吴家梁煤矿”办理的注销登记与设立登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伪造签名已构成刑事犯罪
按照自治区高院的判决书里的表述,合伙企业必须在清算后,才可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本案中,陈顺达等3人假借陈福喜的签名,向原审被上诉人准格尔旗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虚假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准格尔旗工商局依据虚假的申请材料作出的注销登记,依法不能成立。由于设立登记是基于注销登记后将原合伙企业的财产并入新的公司而产生,故新公司的设立登记也缺乏了合法性基础,因此,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该两项登记均应予以撤销。” 2016年5月25日,王勇接受《北方周末报》记者采访时说,伪造他人签字,获取工商登记,并将获得煤矿非法转卖,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已经构成侵占财产罪。
另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具有最高的法律证明效力,非经法定程序,法律事实不可改变,陈二荷等人‘伪造他人签字’已经是法律事实,人民法院在生效判决中已经确认的法律事实,应当而且必须作为确定行为人行为及其后果的依据,因此,认定陈二荷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王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