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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拆迁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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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时事焦点新闻社
浏览次数:13962
发布时间:201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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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19日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会议要求,条例公布施行后,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认真学习贯彻,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收到意见建议10余万条
会议指出,2007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审议这个条例草案时提出,经过修改后要公开征求群众意见。
2010年,条例草案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和37898条;起草单位召开45次各类座谈会、论证会,广泛听取中央各部门、地方政府、被征收人以及相关专家的意见;选取40多个有代表性的城市进行专项调查研究;组织力量对社会高度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逐一研究论证,力求从制度上加以解决。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条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
征收房屋补偿不得低于市价
条例草案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项目,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
同时,条例草案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取消行政强制拆迁
条例草案对征收程序也做出规定,扩大了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草案规定,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拆迁“变法”大事记
1991年6月 《拆迁条例》公布
当时城市建设的主体多是国有单位,较少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区别。
2001年6月 《拆迁条例》修改
修改后的《拆迁条例》颁布并沿用至今,其运作模式依然沿袭了建设单位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实施拆迁、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等做法。
2004年3月 《宪法》增“征用补偿”
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等内容。
2007年3月 物权法规定“拆迁补偿”
《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009年12月 学者建言审查《条例》
北大五名法学学者认为《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等抵触或冲突,建议对《条例》进行审查。随后,全国人大法工委邀请这五名学者就修改拆迁条例进行座谈。
2010年1月“新条例”首征民意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0年12月“新条例”再征民意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再度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
综合新华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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