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河南一教体局主任利用职务之便,在中小学危房改建过程中收受钱物共计51.4万元。7月18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连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4年春节期间,连某利用其担任禹州市教育体育局校舍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之便,在他人承包禹州市辖区中小学危房改造、建设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他人钱物共计51.4万元。
2015年8月,检察院工作人员在进行犯罪预防检查时,发现连某在任职期间可能存在经济犯罪问题。通过查询银行存款发现连某银行交易大额资金来往频繁。2016年1月,侦查人员通知连某到检察院接受询问,在接受询问时,连某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的犯罪事实。同年3月,连某向检察院退出赃款51.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连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连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孙伟博 吕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