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耀
周贤日
李芳
易胜华
门诊问题:
如何才能有效防治网络骗捐现象?
门诊专家: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 王振耀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贤日
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李芳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易胜华
专家观点:
◇法律不禁止网上个人求助,但骗捐者可能构成诈骗,负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网络平台、转发者、新闻媒体在发布、扩散求助信息时应慎重,必要时需履行核查义务。
◇鼓励慈善组织介入个人求助行为,可设立紧急救助专项基金。
◇遏制网络骗捐现象需加强公众自我教育。
“天啊,怎么办?我被骗了……钱都转了……重点是你为什么拿孩子来骗我的感情……”3月26日,明星李小璐的一条微博引发网友广泛关注。此前,她曾转发一个名为@希望盼望宝贝康复的一条求助微博并向其捐款。随后,有网友指出微博中孩子患病是真,孩子父母却另有其人,该网友有诈骗之嫌。时隔不久,又有媒体曝出:18岁白血病女孩黄某向微信公众号“白血病公益救助会”求助,对方利用她的信息发文筹款后却将大部分善款卷走。事后调查发现,该“救助会”实为一家空壳公司。近些年,类似的个人求助骗捐事件时有发生,且形式多样,令网友防不胜防。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又该如何解决?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周贤日、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芳和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易胜华。
个人利用网络求助骗捐可能构成诈骗
记者:个人利用网络求助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王振耀:个人在网上求助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不被禁止的,事实上也不应该被禁止。这样的行为未来可能更经常性地出现。因为个人求助不同于私人募捐,有人在网上公布自己的信息寻求帮助,其他网友是否捐款全凭自愿,这个不宜作出硬性要求。
李芳:我认为该行为属于私益募捐,即请求赠与的要约邀请行为,由民法调整。另外,因为个人求助行为针对的是特定人,最近出台的慈善法未将其纳入调整范围,但个人求助所得剩余财产可由慈善法调整。具体来说,为特定人募捐通常设定特定用途和目的,属于民法上的目的性捐赠。当目的不存在时,继续拥有该财产即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捐赠人;无法返还时,视为公益目的财产,准用慈善法的近似原则,捐赠给从事同类活动的慈善组织。
记者:利用个人求助信息骗捐的行为又该如何定性?骗捐者承担何种责任?
王振耀:骗捐行为首先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骗捐者可能会构成诈骗,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但是很多骗捐行为,因所骗数额较少,大家即使发现了也不会提起诉讼或通过其他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因为维权成本很可能远远高于维权所得,所以大多仅是在道德上谴责。而且,现在很多网友会核实求助信息的真伪,所以大多数骗捐行为尚未发展到严重程度就被发现了,情节比较轻微,也有的只是因信息不准确引起的误会,并不构成骗捐。
网络发布扩散求助信息应慎重,必要时履行核查义务
记者:网络平台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是否有审查义务?如果涉嫌骗捐,相关网络平台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李芳:这个不能一概而论,网络平台的功能不同,其审查义务也不同。具体而言:微信、微博等为个人发表言论提供空间的平台,只承担个人开立账户时所用信息真实性的审查义务,不承担该个人在微信、微博所发布信息真实性的审查义务。若个人直接在某些特定的网络平台(如公益募捐平台)发布求助信息,该平台就应该审查求助信息的真实性。不过该审查也仅限于形式审查,例如要求求助者提供联系方式、受益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医院诊断书复印件、医院联系方式、用于接收捐款的医院账户等资料,并对以上信息进行核对。
易胜华: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要求网络平台对个人求助信息真实性承担事先审查义务。但是如果最后确认属于骗捐,网络平台有删除义务,经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措施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
记者:如何看待热心网友,尤其是明星大V对求助信息的转发行为?如果遇到骗捐,他们的盲目转发会导致更多人被骗,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振耀:这些网友有爱心,难能可贵,不应该被过多地指责。不过,网友在转发求助信息时要客观理智一些,比如可以注明“该信息未经核实”等文字。尤其是明星大V们,粉丝众多,传播力和公信力也更大,转发信息要更加慎重。
易胜华:我认为明星大V们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时,应当综合各种因素,其中就包括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这就意味着,大V因其影响力比一般人更高,其应该承担的注意义务也更高,如果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须承担过错责任。
周贤日:公众知名人物对自己的言行要承担更多的对社会公众进行引导、提示、影响等义务或责任。明星大V们对求助信息的转发行为,带有变相公开募捐的性质,可以比照慈善法“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的规定进行处置,民政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以免损害公众利益。这些公众知名人物应该认识到他们的盲目转发可能会导致更多人被骗,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这种盲目转发行为承担连带退款或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骗公众有权利提起对转发者(特别是转发信息时对信息真实性做了保证等说明的转发者)的民事诉讼,这样才可以约束这些滥发、盲发的行为。
记者:有不少新闻媒体为追求吸睛点,对求助信息不加甄别地扩散。如果这些信息涉嫌骗捐,他们又是否承担责任?
易胜华:根据新闻行业规范要求,新闻媒体需要对所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媒体对个人求助信息不加甄别地传播扩散,需要承担违反行业规范的责任。
周贤日:新闻媒体的扩散传播类似于公众知名人物的盲目转发所带来的影响,其负面影响甚至更严重,所以新闻媒体专业机构应更有能力,也更有责任核查求助信息的真伪。因此法律也应赋予受骗公众对因这些滥发、扩散骗捐信息而造成损失的新闻媒体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鼓励慈善组织介入个人求助行为
记者:骗捐行为经常上演。暴露出这一领域存在哪些问题?在现有法治环境下,该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王振耀:主要问题在于社会正处于转型阶段,但一些好心人还是习惯于通过很直接的方法来奉献爱心。慈善法虽然没有调整个人求助行为,但我希望慈善组织介入。我们在捐款时要尽量核实求助信息的真实性,如果捐款数额较大,最好跟公募性的慈善组织核实一下,通过体制保障救助的及时性。许多人担心,如果个人求助事无巨细都去找慈善组织,会增加求助成本、降低救助效率,慈善组织也顾不过来。我觉得这种担心大可不必。首先,个人求助看似事小,其实未必。比如患病筹款,很可能需要上万元,甚至数十万元,不是一笔小数目。这种情况最好能与慈善组织合作,不然后续成本会更高。再者,不用担心慈善组织忙不过来,这恰恰会使慈善组织活跃起来。像9958救助中心,一天24小时都有人负责接听热线电话,一年会接到上万个求助电话,他们完全有能力应付。现有法律已经对这些问题给出了一个体制化的解决方法,尤其是慈善法的相关规定就很好,要做的就是依法办事。另外,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其实是一个加强公众自我教育、不断提高公众公共意识的过程。我觉得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应该公开进行。通过这样的讨论、提醒大家:在面对个人求助时,有同情心可以捐款,但如果数额较大时,就应该慎重,核实清楚再行动,或是联系慈善组织,将善款交由慈善组织实施救助。一定要形成这样的公共意识,方可增加骗捐行为的违法成本,进而有效遏制网络骗捐现象的发生。总之,慈善法已经给出一个很大的空间,让公众进行自我教育。它不禁止个人求助,同时还为救助者建立了规范。我们只要把法律规范和公共意识结合起来,现存问题就能够基本得到控制。
记者:对于从源头上杜绝网络骗捐现象,还有哪些建议?
李芳:预防和惩治要并重。预防重在阻断骗捐者直接获得捐款和轻易传播求助信息;惩治重在建立畅通的举报机制,对骗捐者给予实质有效的惩罚。具体来说:推广民事信托在私益募捐中的应用,或者设立捐款专用账户,阻断骗捐者直接获得捐款的途径。捐款人和中立的第三方
(医院、银行、支付宝平台、学校、慈善组织)建立民事信托关系,捐款进入第三方的信托账户,专款专用。事先没有订立民事信托但设立了捐款专用账户的,参照民事信托的规定处理。赋予传播者基本的真实性审查义务,使虚假信息不能轻易传播。骗捐行为发生并证实后,由公安司法机关通知相关的网络平台和支付宝平台等发布有关诈骗行为信息,澄清事实。同时,关闭骗捐者的微博、微信、支付宝账号,并根据情节,在一定时间内取消其申请以上账号的资格;构成犯罪的,永久取消骗捐者申请各种账号的资格。另外,慈善组织可以设立紧急救助专项基金,个人求助者可向该专项基金提出救助申请。对紧急救助专项基金适用特殊优惠政策,也可激励慈善组织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