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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时代 超生要罚多少钱?政协委员呼吁取消
发布者:中国时事焦点新闻社     浏览次数:4372     发布时间:2016/9/22
 来源: 中国网  

导读:9月18日起,北京开始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展开为期1月的征求意见。梳理各地政策文件发现,目前,已有20余省份针对“超生”现象明确了社会抚养费标准。不少地区的标准与超生人群收入、职业等挂钩,对于3胎以上的超生、重婚超生等,更是加大征收力度。

20余省份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新标准

日前,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送审稿)开始在市政府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改动取消了原来条款中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改为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全面两孩”政策正式落地以来,除新疆、西藏两地外,全国已经有29个省份陆续修订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

对于“超生罚款”问题,除了正在征求意见的北京外,已经有包括河北、内蒙古、黑龙江等在内的21个省份,在新修订的人口与计生条例中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另外,上海方面规定,要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天津、江西、青海、甘肃等省份都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云南要求依照《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对超生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广西在新条例中则未明确具体征收办法。

各地标准不同 部分与收入水平、职业挂钩

各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尽相同。譬如,对于违反条例多生育1个子女的情况,湖北、河南、四川、山东、河北、重庆、福建、陕西等省份规定,征收计征基数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其中,湖北、河南、四川、山东按照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河北按照计征基数的2.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重庆、福建、陕西按照计征基数的2到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另外,广东、江苏、山西、内蒙古、贵州等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还与超生人群的收入水平或职业挂钩。

例如,广东明确,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以上2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而贵州则规定,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按照本人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多地采取“多生多罚”政策

在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时,不少地区都采取了“多生多罚”措施,对于3胎以上的超生加大了处罚力度。

例如,河北新修订的计生条例中规定,不符合条例相关规定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五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安徽也提出,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多地对重婚超生加大处罚力度

梳理各地计生条例还可发现,各省对于重婚超生都采取了从重处罚。

按照福建的规定,违反计生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同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这其中,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而对于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在江苏,对于不符合计生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但是对于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国家工作人员超生将受处分

不按规定生育子女,除了要承担社会抚养费外,还有可能面临被开除或纪律处分,特别是一些国家工作人员。

例如,广西就明确,有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等行为的,不但要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同时,违法生育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处理决定履行完毕之日起七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云南也提出,违反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属企业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

超生要罚款,政协委员这样看

全国政协常委、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葛剑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罚决定逐一复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核定应收社会抚养费的数额,对其中不合法部分和不合理的其他罚款一概剔除,并扣除因野蛮执法、法外处罚对他们造成的损失。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教授王名:社会抚养费是一个恶政,社会抚养费制度从一开始设计就存在问题,尽管我们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它是基于“多生孩子给社会增加负担”来考虑。社会抚养费千万不要理解成是财政收入的来源,准确地说,这部分钱不是用于财政的,而是用于社会的。一定要关注一胎化带来的社会问题,最重要的是失独家庭问题。社会抚养费不能再征收了,如果历年征收有结余的话,建议把结余拿过来,成立一个国家基金,用于救助失独家庭,这就正好符合设立社会抚养费的初衷了,这个钱要公开、透明。

全国政协委员、海南省政协副主席林方略: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立法,直接规定各级政府从社会抚养费中拿出一定比例预算,专款专用于解决失独家庭养老问题,并接受审计。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研究员孙建方:每年从社会抚养费中提取专门资金,建立失独家庭关怀基金,帮助失独者解决实际困难。条件允许的地区可建议设立失独者敬老院,这样既能解决进敬老院的监护人缺位问题,又免于其他老人看望子女探望时的失落。

广州市政协委员韩志鹏:用社会抚养费来建失独养老院,希望为社会抚养费的使用找到一条合理的出路,规范社会抚养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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