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至2016年期间,常斌多次使用工作用车办理个人私事,产生油费、过路费共计2.13万余元;于进军多次使用工作用车办理个人私事,产生油费、过路费共计5893元。2017年12月,常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于进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北京市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赵国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