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1月和2017年3月,在镇党代会、人代会和农村工作会议期间,张传文组织参会人员公款吃喝并饮酒,共花费1.4万余元,其中酒水2136元。2016年12月12日晚,在宁安市人代会期间,张传文组织本镇8名参会人员到饭店公款吃喝,花费721元。2017年1月19日晚,张传文组织机关干部和某企业工作人员在食堂公款吃喝,饮用白酒10瓶,花费2079元。2017年11月,张传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赵国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