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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问题带你读懂监察委到底是啥?
发布者:admin     浏览次数:2407     发布时间:2018/5/27

【编者按】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揭牌,举行新任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仪式。对于这样一个全新的机构,或许很多人还感到比较陌生。为什么要成立监察委?监察委到底承担什么样的职能?哪些人受到监察委的监管?监察委自身又由谁来监督?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为您解读。

国家监委到底是个什么机构?

国家监委,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是最高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国家监委整合了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等部门的工作力量,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反腐败工作,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有效解决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

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作为反腐败工作机构,国家监委与中央纪委有什么关系呢?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委同国家监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用老话讲就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从而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为什么要成立监察委?

过去反腐败资源分散在多个单位、多个部门,反腐败的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协调上的难度,影响了反腐败的效果。所以,形成党统一领导的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资源力量,是这次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出发点。

通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的有机统一,实现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结合,可以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提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作为一项组织创新、制度创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须打破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崭新的国家监察机构。

监察委的职责是什么?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可以看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首先是监督全覆盖而不是办案全覆盖,监察委不是一个单纯的办案机构。党章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察法规定,监察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察委,首要的职责都是监督。纪委的监督和监察委的监督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是高度一致的,目的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监察对象都有哪些?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监察体制改革,解决了监察范围过窄的问题,实现了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填补了“两个空白”:第一,过去,监察对象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监督的是“狭义政府”,改革后,将监督“广义政府”,不管门口挂的牌子是白底黑字还是白底红字都是人民政府,都要接受监督。第二,过去,纪、法中间存在一片广阔的空白地带,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没有跟上,存在犯罪有人管、违法无人问的现象,改革后,监察委员会在党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

监察委有哪些监察权限?

一是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二是对被调查人可以有条件地采取留置措施。三是监察机关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这些措施中,留置是我国独创的一项新的措施。监察机关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而是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反腐败所涉及的重大职务犯罪也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调查不能等同于侦查,不能将一般的对刑事犯罪的侦查等同于对腐败、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的调查,因此党中央创立留置措施。

谁来监督监察委?

根据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此外,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值得关注的是,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资料来自新华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中国纪检监察报、央广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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