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鉴定,被盗文物中,有3件为国家二级文物,其余为国家三级文物或一般文物。
5月6日,记者从河南法院裁判文书网上了解到了该案的二审情况,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原判,判处3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至5年不等的刑罚。
12件文物卖了700多万
2011年10月,董某在安阳市某建筑工地承建打桩工程时,听施工人员说打桩打到古墓并且有青铜器,便花3万元从工人手中收购了打出的1件青铜器。
“我没有把发现古墓的情况给任何人说,当时我想自己挖出来挣点钱,便和平时干盗墓勾当的王某商量好,让他找了4个人晚上10点以后挖墓,”董某在供述中说,后来一共挖出来十四件文物。
两三天后,他联系了一个姓吕的文物贩子,将其中的十二件文物卖了700余万元现金。
卖文物得来的700多万,董某自己得了500多万,另外,王某分得赃款100.25万元,吕某分得赃款15万元,另外3人各分得赃款33.25万元。
3个被告分获15年至5年不等刑罚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董某、王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法院遂判处董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他退回剩余赃款319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他退回赃款87.25万元;认定吕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另外,涉案文物青铜方鼎两件、玉琮一件、青铜铲币一件、青铜凿一件、青铜铃一件,予以没收,上缴国家文物管理部门。
一审后,三人均不服判决,分别提出上诉。近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映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