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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不是“保险箱” 谨防车内财物被盗走
发布者:admin     浏览次数:1887     发布时间:2013/5/1

2011年9月的一天,家住林州市桂园东区的吕某外出开车时,发现自己的爱车车窗玻璃被砸了,在车内放着的烟酒和相机不翼而飞。近日,林州法院审结了这起砸碎车窗盗窃车内物品的案件,被告人郭玉金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郭海亮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2011年9月8日凌晨,郭海亮与郭玉金在林州市区内闲逛,伺机偷盗些财物,当闲逛到林州市桂园东区时,见小区内停放很多车辆,郭海亮先进入小区内,用随身携带的车辆应急锤先后砸碎3辆汽车后门窗玻璃,从被砸的三辆车内盗走被害人张某二盒月饼、十八盒软包云烟;盗走被害人吕XX一条软包中华香烟、二条玉溪香烟、四瓶五粮液酒、一部佳能450D型数码相机,郭玉金随后进入小区内,伙同郭海亮将上述被盗物品取走,后两人将被盗财物瓜分。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一部佳能450D型数码相机、四瓶五粮液酒、一条软包中华香烟、二条玉溪香烟、二盒月饼及十八盒软包云烟总价值人民币9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玉金、郭海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因郭玉金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郭玉金、郭海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郭玉金、郭海亮庭审悔罪,且部分被盗物品已退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犯罪违法所得应当予以退赔。根据被告人郭玉金、郭海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故法院作出了上诉判决。

最后,特别提醒广大车主应尽量将车辆停放在有专人看管、安防措施严密的地方,切忌乱停乱放。切勿将汽车当成保险箱,个人的贵重物品、皮包、现金等,不可随意放置在机动车后座或后备箱等处,以免犯罪分子见“财”起意,给您的财物和车辆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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