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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月盗柴油3500升 “偷油鼠”获刑七年罚金4万
发布者:admin     浏览次数:1667     发布时间:2013/5/1

机动车燃油价格上涨,偷油自然获利不少,于是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了夜间停放在公路边的过往大型货车,凌晨进行大肆盗油,疯狂作案。家住安阳县的王某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多次“进宫”却不思悔改,在短短5个月内13次伙同他人盗窃货车柴油3578升,价值共计22097元。近日,林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被告人王某,1984年6月出生,小学文化程度。15岁就外出打工,16岁(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2岁(2006年1月)刑满释放;同年11月又因盗窃行为被德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3个月;2009年11月27日到林州市公安机关投案,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监视居住;2010年12月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被逮捕。

经查明,自2008年7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伙同郭金、郭山(均为吉林省人,已判决)或伙同郭金、王海(另案处理),先后13次在安阳市区及周边、鹤壁市区、林州市、汤阴县等地,利用夜间无人或司机熟睡之际疯狂盗窃大型货车柴油。在作案过程中,每次都由王某负责分工,选择作案地点和目标,并负责用钢筋铰剪撬开油箱盖,用油管从油箱内往准备好的塑料壶内抽油。其他同伙负责装油、运送塑料壶或看人望风,所盗窃的柴油均卖给了由王某负责联系的安阳一名男子。被告人王某被汤阴县公安局抓获后,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及庭审中均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同案犯郭金、郭山均能证实被告人王某参与了另外12起盗窃犯罪事实,且被害人陈述、同案犯判决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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