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中国时事焦点新闻社! 
阅读排行
相关文章
纪检风云
首 页 -> 纪检风云 -> 最高法院为婚姻法解释24条“打补丁”之后
最高法院为婚姻法解释24条“打补丁”之后
发布者:admin     浏览次数:1785     发布时间:2017/3/5

2017-03-02 11:43:12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阅读原文 评论
按语:

夫妻一方所负债务能否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又称“24条”)如何适用,在实践中引发不少争论,法律读库也曾刊发文章探讨。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进行补充规定,应该如何理解补充规定的内容?特刊发多篇文章予以探讨。

  1. 家事律师教你几招,逃脱婚姻共同债务陷阱

    —— 李颖珺

  2. 『婚姻法24条』:对财产还是对人

    ——周恺

  3.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增加两款,婚姻法律师解读评论

    —— 于琦

  4. 女法官札记:两则案例看24条的审理逻辑

    —— 徐立伟  

 

 


家事律师教你几招,逃脱婚姻共同债务陷阱

文/ 李颖珺
 

放眼当今世界,结婚真是高风险的民事行为。婚姻不仅是围城,还可能变成陷阱。但是无疑大部分的人都会进入婚姻。怎样经营好婚姻,不受伤害,是每个人都要认真思考和学习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我认为没有问题的。

理由一:婚后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从夫妻一体化的婚姻真谛、家事代理权、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等角度,都是必然的,也由中国社会诚信缺失,违法成本低的现实决定。不能因为离婚率高,有伪造债务等现象,就否认这些法律原则和价值取向。

理由二:婚后所得,原则上为共同财产,故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理由三:夫妻债务认定,还有其他法条,应综合客观看待(限于篇幅,本文不展开),把24条割裂吊打,是以偏概全。

24条的补充规定,只是重申了排除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而债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向来是法律认定的前提,所以这个补充规定本身解决不了问题。

在立法、司法以及自我保护的不同层面上,其实我们还大有讨论及作为的空间。

  • 比如在立法层面上,建立夫妻别居制度,即处于分居但尚未打算离婚的夫妻,可在特定机构进行登记,登记后新增财产不再发生法定共有,债务也各自承担;

  • 加强对伪造债务转移财产的惩罚,明确在这种情形下,减少分割共有财产的比例;

  • 比如司法层面赋予当事人及其律师对配偶较大的财产调查权;

  • 对不同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或倒置,做出详细合理的规定;

  • 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应主动调查取证等。

上述立法和司法层面,我们都只能呼吁,只能期盼,避免陷入“被共同债务”的婚姻陷阱,我们自己能做的:

1.找一个好人

对感情专一、对家庭负责,无不良嗜好

这是一个离婚律师的肺腑之言,人是活的,法条是死的,而且,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准则,法律保障不了你的幸福。

2.掌握好夫妻财产证据

掌握配偶的工作情况和经济情况,保存相应的证据

 

对于房屋和车辆,要保存房产证、购房合同发票、行驶证、购车协议等原件(至少复印件)。

对于配偶银行卡存折、理财产品的资料,最好保存复印件或者拍照保存电子版。

对于配偶的工作单位、开设的公司,起码要知道正确的全称,如有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就更好。

3.主动加入诉讼

债权人起诉夫妻一方追债,另一方最好加入诉讼提出抗辩,尤其是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时。若执行程序中,非被执行人的配偶可提出异议,异议被驳回,可申请再审或另行起诉。

4.在离婚案件中积极抗辩

否定真实性:▼

  1.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

  2. 汇款证明及取款证明;

  3. 借款的用途及资金的去向;

  4. 借条笔迹形成时间鉴定。

否定债务的共同性:▼

  1. 与债权人, 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 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

  3. 没有和配偶共同举债,且借款或收益也未用于家庭生活,且并非履行法定义务或道德义务(无合意,未受益,无义务)。

任何一个合同,无论多么完美,任何一个民事行为,无论多么谨慎,都不可能完全避免风险。一句话,做个好人,娶(嫁)个好人。一辈子不和律师、法官打交道,就是幸福哈。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网站简介     |     人才招聘     |     最新公告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本网所刊载的信息,不代表中国纪检新闻社的观点。刊用本网站稿件,未经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和建立镜像。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中国时事焦点新闻社(国内新闻采编中心)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
新闻热线 电话:010-83865296 13716592187 举报邮箱:3186572395@qq.com
总部地址:香港湾仔轩尼诗道383号华轩商业中心 电话:00852-3050 6885
国际标准刊号:ISSN 2034-3058 粤 ICP 备13015968
CopyRight 2012-2017 中国时事焦点新闻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