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网-图片频道 2013年12月30日08:44
审判长宣布开庭,被告人张淑侠被带入法庭。
富平张淑侠案于今天(12月30日)上午9时庭审理,渭南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称,张淑侠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多人,并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午9时15分左右,“@东秦法苑”发布起诉书指控。
内容如下:
1、2013年7月16日,被告人张淑侠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以来X峰、董X姗所生男婴有病为由,让家属签字放弃婴儿。当晚张淑侠将男婴抱回家中,打电话联系山西省临猗县的潘X串。7月17日凌晨3时许,潘X串和其子崔X驾车来到张淑侠家中,以21600元的价格将男婴买走带回家中。其后潘X串经王X丁和黄X娜介绍,潘X串丈夫崔X梁从旁协助,在其家中以59800元的价格将婴儿卖于河南省内黄县梁庄乡后河村的朱X奇、赵X军夫妇。后该男婴已被解救并送还来XX夫妇。
2、2013年5月29日,被告人张淑侠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以王X艳所生的双胞胎女婴有病为由,让家属签字放弃婴儿。后张淑侠将两名婴儿抱回家中,打电话联系潘X串。后潘X串和崔X驾车来到张淑侠家中,以30000元的价格将两名婴儿买走带回家中。其后潘X串经黄X氏介绍,崔X梁为买家带路,在其家中以46000元的价格将其中一名女婴卖于山东省巨野县的任X欣夫妇。另一女婴寄养在潘X串妹妹吴X珍家,吴X珍又将婴儿寄养于贾X堂家中。后两名女婴均被解救并送还王X艳夫妇。
3、2013年4月份的一天,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保洁员杜X德在医院儿科将黄X妮所生并被家属放弃的一名女婴抱回自己宿舍,后打电话将此事告诉被告人张淑侠。张淑侠遂电话联系潘X串,当日下午潘X串与崔X开车来到富平,在杜X德宿舍看过女婴后,从张淑侠处以1000元的价格将女婴买走带回家。后该女婴死亡被抛弃。
4、2013年2月28日,被告人张淑侠在自己家中为武X娟做手术产下一女婴,以该女婴有病为由让家属放弃。后张淑侠打电话联系潘X串,当晚潘X串与崔X梁、崔X驾车来到张淑侠家中,以20000元的价格将女婴买走带回。其后潘X串经王X丁介绍,以46000元的价格将该女婴卖于河南省滑县大吕庄村的和X峰、李X勤夫妇。该女婴已被解救并送还武X娟家人。
5、2012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淑侠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得知赵X涛、贺X娜要将所生女婴送人,遂打电话联系潘X串。潘X串和崔X即驾车来到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以20000元的价格将该女婴从张淑侠处买走,张淑侠将其中15000元交予赵X涛。后因女婴家人反悔,张淑侠让潘X串将女婴送回,后将女婴交还赵X涛亲属。
6、2011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淑侠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得到住院生产的尚X霞、赵X良夫妇放弃的男婴,遂打电话联系潘X串,随后潘X串和崔X驾车来到张淑侠家中,将该男婴买走带回。其后潘X串经廉X奴和黄X氏介绍,以47000元的价格将该男婴卖于山东省巨野县独山镇烟王村的王X超、吕X顺夫妇。该男婴已被解救并送还尚X霞夫妇。
渭南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淑侠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多人,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张淑侠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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