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日上午,大关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郭玉驰强奸案刑事部分进行再审,由于该案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审理。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被害人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人郭玉驰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2013年12月6日下午,大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一审判决刑事部分,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郭玉驰有期徒刑五年;以强奸罪改判被告人郭玉驰有期徒刑八年。
大关县人民法院再审查明,2013年8月24日21时30分许,原审被告人郭玉驰酒后搭乘朋友的车回家,行至大关县城顺城北路与县扶贫办家属区岔口处下车,见被害人王某某(女,未满四周岁)在路边一机电维修门市前玩耍。郭玉驰遂起奸淫之心,欲将被害人王某某抱走实施奸淫,因王某某哭喊,郭将其抱回原处。其后,郭再次将王某某抱至位于县扶贫办家属区四楼家中卧室内实施了奸淫。被害人王某某之母刘作群报案后,公安干警在郭玉驰家中将其抓获。再审期间,原审被告人郭玉驰与被害人的父母就民事赔偿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大关县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郭玉驰将幼女王某某抱至家中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依法应从重处罚。郭玉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但郭玉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对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未满四周岁的幼女实施强奸,给被害人身心造成伤害,影响恶劣,应从严惩处。原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综合考虑原审被告人郭玉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以及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以原审被告人郭玉驰犯强奸罪,改判有期徒刑八年。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媒体记者和群众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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