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5年是因为司法实践一贯如此
按照刑法规定,本案本可能判到10年
刑法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没有加重情节的情况下,奸淫幼女的刑期就是三至十年。
首先,本案并没有加重情节。虽然本案的起诉书和判决书尚未得见,不过在1个多月前,即有媒体报道了描述事实的相关网帖。从语气和内容来看,相关网帖应为受害人家属所发。按该网帖的描述,过程与昨日报道中“被告人郭玉驰见到一名幼女在路边玩耍,遂起奸淫之心,便将其抱至家中卧室实施了奸淫。”大体相符,并无刑法二百三十六条所规定的五条加重情节,并且似够不上非法拘禁等其他罪名。在奸淫结束不久后,郭玉驰便被警方带走。
因此,本案依法最高只能判到10年。虽然这个刑期和我国台湾地区强奸幼女量刑“上不封顶”还有差距,但相比5年的刑期还更容易让人接受。
然而若拘泥于高级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本案就无法重判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出台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奸淫幼女的量刑描述是“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而云南高院就此出台的《实施细则》则进一步确定“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量刑起点为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
因此,若基层法院完全拘泥于这个量刑指导意见,那么判刑5年是符合刑法和相关规定的。在微博上,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据此认为此案的判决不算作畸轻。
“强奸4岁幼女只判5年”的情况实际上也大量存在
“强奸一个4岁的幼女,犯案者只判5年”,这让许多网友完全无法理解。但必须指出的是,这样的事情并不是孤例,光是近年报道的就有不少——
同年,海南乐东一位39岁男子强奸邻居家7岁幼女,仅判4年。
2011年,一位湖南株洲65岁男子将一名未满4周岁幼女强行奸淫,获刑5年。
2009年,浙江海宁28岁男子奸淫4岁幼女,被判刑5年6个月,法院还称是“从重处罚”。
此外,还有与本次郭玉驰案情节十分相似的受害者父母在网上发帖求助,一是不满只判4年太轻,二是不满没有精神损害赔偿。
至于强奸者不用背上精神赔偿责任则是一直如此,最高法院就是这么规定的
在昨日的报道中,还提到“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情况,同时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法院均不予支持,判处被告人郭玉驰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被告人郭玉驰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句表达倾向过于强烈,实际情况应该只是不支持受害女童一方的民事赔偿要求而已。对于强奸案尤其是强奸幼女案,这样的情形其实是长期以来的通例。名噪一时的宋山木强奸案,最后判决的附带民事赔偿只有4205.87元,赔偿内容是受害者的医疗费、误工费和交通费。在郭玉驰案中,由于受害者年纪还小,不存在误工费和交通费的情况,医疗费可能也不需要受害者自己支出,因此的确可能索赔得不到支持。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不被支持,原因看看上面这个图就知道了。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是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规定。2002年的一则批复中最高法院甚至还称“受害人另行单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也依然不予受理。
这判罚表明目前的司法实践对强奸幼女行为的威慑不足
首先,量刑指导意见忽视了对少年儿童的保护
无疑,5年甚或4年的刑期,对于奸淫才几岁大幼女这种伤天害理的罪行来说,是相当难理解的。而刑法明明规定了“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从重处罚”,为何体现不出这个“重”字呢?有法学界人士指出,一般而言,3年到10年之间的刑期,“从重处罚”,则应该至少判到中线,即7年以上,才能叫做从重。但前述的2010年版《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却把奸淫幼女与强奸妇女的量刑起点一起模糊地划成了“为3至5年”,这无疑给让轻判强奸幼女有了空间。事实上,各地高院给出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都有所不同,有的严,有的松。如云南是奸淫幼女是5到6年起步,江苏明确是7年为起步,而山东起步则只有4年半,“从重”是如何说起呢?
在2010年版《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之前,最高人民法院还曾下发过一个量刑指导意见在部分地区法院试用。关于奸淫幼女的量刑有专门规定:“第一百零七条 【奸幼的重处规定】,奸淫13至14周岁幼女的,重处20%;被害人年龄每减少两岁,对被告人重处5%。”按照这个量刑规定,侵犯的幼女年纪越小,量刑就应该越重。这应该是说得通的——2000年浙江的一起奸淫幼女案中,法官在判决中就强调“本院认为被告人奸淫不满5周岁的幼女,主观恶性深重”。
但在后来的版本中,“被害人年龄每减少两岁,对被告人重处5%”的说法去掉了。不知道这一合理的规定为何突然就没了呢?
其次,本案法院的判决虽然“大体不差”,但还是充满疑问
其实,中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关系是“指导关系”。上级法院的“指导意见”也仅仅是个参考,下级法院完全可以不拘泥于“指导意见”。下级法院考虑到幼女的年龄只有4岁而加重处罚,这个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当然,法官如果图省事,完全按照指导意见来,我们也不能说法官枉法。
但本案依然让人怀疑有枉法的可能。因为即便按照云南高院的指导意见,强奸幼女也是5到6年起步,如果考虑到犯案者是官员、社会影响恶劣,而幼女仅4岁,完全应该判到6年。
可法院选择了低得不能再低的5年,这让人不好理解。郭玉驰并没有自首情节,而仅仅依靠“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就应该从轻刑罚?但按受害者一方的说法,郭玉驰及家属未进行诚恳道歉,也拒绝提出经济赔偿,认罪态度到底好在哪呢?
不支持精神赔偿这样的普遍规定,减轻了对强奸这样具体犯罪的威慑力
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否定了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界分析可能基于以下几种考虑:一是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过于广泛,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具有可操作性;二是刑事案件精神赔偿往往数额巨大,而被告人大多在受到刑罚处罚后,无力承担或根本不愿自觉履行,法院判决可能会成为法律上的“白条”,而受害者家属因为“白条”不能兑现而可能闹事;三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赔偿金额不具有等价性;四是有不少专家认为以金钱方式赔偿精神损害,等同于将被害人人格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精神损害难以用金钱来衡量;五是对被告人科以刑罚处罚后,被害人的精神损害已经得到了抚慰。
但不管有多少理由,客观上,不予精神赔偿对受害者是打击,对加害者是放纵,这从本案就可见一斑。
民意对判决的直觉反对,彰显司法不受信任
刑期短、赔偿难,是对未成年人受害者身心权益的严重忽视
相比之下,台湾地区对强奸幼女的判罚要严厉得多,刑法二百二十二条,对未满十四岁之男女犯(强制性交罪)者,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没有规定上限,不需要加重情节。在一个判刑十三年的例子中,法官在判决书中称,被告所为“严重破坏受害幼女的正常生活,社交网络及人格健全”,“对受害人幼小稚弱心灵造成终生难以抹灭之伤害”,“其所为为社会人伦、天理国法所难容“,因此决定严惩。
并且,在台湾,不管是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出民事诉讼,强奸案受害者一般都能向施害者索取大笔精神损害赔偿。往往多达百万元新台币以上。将施害者严惩,施害者向受害者赔偿,都是保障受害者权益的重要内容。如果性犯罪者刑期既短,还不用支付赔偿,这只能说是一种“绥靖”政策,是对未成年人身心权益的严重忽视。
检察院不像为受害人争取正义,反倒像在为罪犯开脱
这次云南大关县郭玉驰奸淫幼女案之所以引起这么大的不满,不仅仅在于刑期之短,赔偿为零。更在于执法机关的表现不像在主持正义。
首先是检察院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至5年,这是《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的“起步刑”,甚至比云南高院规定的“5到6年”还要少。然后,当受害者家属提出抗诉请求后,检察院审查后居然答复,“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这种做法自然会让人感到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