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提高直接税的比重,不约而同地成为学术界、决策层以及民间舆论的愿望与期盼。归纳起来大致有三个原因:
一是强调税制的调节功能,认为直接税调节功能强,尤其是通过累进税率的设计,可使富人多纳税,对抑制我国贫富差距的扩大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把直接税比重的高低视为税制结构优劣的标准,认为直接税比重高是现代税制的基本标志,是税制结构优化的方向;
三是把累退性、可转嫁性、不公平性都归之于间接税,认为间接税比重高放大了这些缺陷,要纠正或减少这些弊端,那就要降低间接税的比重,即提高直接税的比重来实现。
其实,上述认识存在误区。这既反映了现代税收理论方面的问题,也说明我国当前快速变化的现实所导致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带给人们太多的不适应,总希望用简单的办法来解决复杂的问题,用确定性思维来解决不确定性问题。
例如,缩小贫富差距就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税收的作用只是辅助性的。美国的直接税比重较高,达到80%,而其贫富差距近20年来一直在扩大。从年度来看,直接税可以让富人多交税,起到了“削高”的作用,但从一个较长的时期来观察,则另当别论。
按照流行的分类方法,我国属于直接税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税等。是不是通过对这些税种进行改革可以来提高我国直接税的比重呢?从现实来看,其可能性等于零。
在劳动报酬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下降的情况下,适当降低工薪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是必要的。这样一来,个税占全国税收收入比重从2011年6.7%降到了2012年上半年的6%,这种趋势短期内仍将延续。当前减税的呼声仍然很高,若是工薪所得税免征额进一步提高,那个税的比重将会进一步下降。也许可以通过加大对富人征税的力度来对冲个税的负增长,但难以扭转个税比重的下降。只有等到人均收入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税基进一步扩大,个税下降的趋势才会扭转。
税制结构是否合理取决于一国的公共选择,与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相关。世界各国的税制各不相同,都是一个国家在一定发展阶段做出公共选择的结果。在税制上没有国际惯例可言。作为一种世界性现象,发展中国家直接税比重低、间接税比重高;而发达国家则相反,直接税比重高、间接税比重低,这其中蕴含着一种不以人的主观意愿为转移的税收收入结构变化的客观趋势。
直接税的税基是收入,只有当国民人均收入水平提高时,直接税税基才会扩大,其比重才会提高。发达国家人均收入水平高,例如美国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是我国的10倍,直接税的税基宽广,才会在税收收入结构上形成以直接税为主体。发展中国家人均收入水平低,直接税税基狭窄,即使是有所得税这样的直接税税种,其在税收收入结构上的表现也会相当弱小。
例如,我国的个税在全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仅6%,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人均收入水平低,个税的税基相对狭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个税流失为零,征收率达到百分之百,我国个税比重也无法达到发达国家水平。我国人均收入为美国的十分之一,直接税比重比美国低也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不能以此来证明我国税制的缺陷。
从纵向比较来观察,我国直接税的比重总体上是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提升的。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税制结构的基本框架未变,但直接税的比重却随着我国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而相应提高。以个税为例,1994年个税仅有72.7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比重只有1.43%。随后逐年增加,1995年个税规模破百亿元,该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4754元;2011年个税达到6000亿元,个税占比达到6.7%,该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3.5万元。
这种简单的对比虽然不很严谨,但至少说明一个道理:直接税的比重要提高,以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为先决条件,无法通过税制改革人为地拔高。换句话说,直接税能否成为主体,从根本上说是由一国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而不是由税制改革决定的。(作者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