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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司暴力强拆,政府应负连带责任
发布者:admin     浏览次数:1831     发布时间:2013/12/24
法律专家:拆迁公司暴力强拆,政府应负连带责任

  11月7日,本报刊发报道《江苏南通通州区先锋镇:一场凭“借条”违法强拆的旧镇改造》: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先锋镇在旧镇改造过程中,存在未征先拆、拆迁公司暴力拆迁等违法行为。

  对此,先锋镇副镇长李昕辉坚称,先锋镇的拆迁完全合法合规。

  相关专家则表示,集体土地上的拆迁,需要征地之后才能开展,同时,政府方面要对拆迁公司的暴力行为负连带责任。

  前述报道中披露,先锋镇一些地块开展拆迁时,并无集体土地的征收批文。一份编号为苏政地【2012】4005号的文件中显示,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南通市通州区建设用地的批复时间是2012年2月23日。

  居民钱剑峰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镇上的动迁开始于2011年8月。李昕辉也承认,在2011年11月,就已经和镇上居民签订了拆迁协议。这意味着,先锋镇开展拆迁时,集体土地尚未被批准征收,时间上早了整整6个月。

  李昕辉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反复强调,“在征地之前,先锋镇是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而集体土地的拆迁现在并没有明确的上位法,江苏省也没有对此作出规定,所以,我们在程序上是完全正确的。”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洁不同意李昕辉的说法,“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法律不完善,但是不能认为不存在”。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于建嵘认为,“拆迁属于征用土地,假如是集体土地作为国有土地拆迁,必须经过合法手续。而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更不属于政府,只能属于集体或农民个人”。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根据《土地管理法》,改变土地用途,需要经过许可,征收之后才可以进行。在现行法律没有修改之前,政府无权直接进行拆迁。”程洁解释道。

  本报还报道了先锋镇在拆迁过程中,政府雇佣的拆迁公司存在暴力拆迁的行为。

  “暴力跟政府没有任何关系。”李昕辉这样回答。他表示,镇政府与被拆迁户是有协议的,属于协议拆迁。同时他坚称,“先锋镇不存在暴力拆迁问题,而是纠纷问题”。

  程洁首先表示,地方政府在不征收土地的前提下,不得进行强拆,这是一个原则问题。“如果已知不合法,就不存在‘现实中如何开展’的问题。”

  程洁进一步说,政府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与拆迁公司签订协议,组织拆迁,拆迁公司与政府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不过前提是政府有权强拆”,程洁还提出,“如果政府本身无权,当然也不能授权拆迁公司强拆”。

  被拆迁户钱剑峰的代理律师李仁杰强调,即便双方签有协议,单方面通过暴力手段实现协议内容,也是违法的。“好比你欠我的钱不还,我不能通过暴力把钱抢回来。”

  于建嵘认为,对于拆迁公司的暴力行为,“政府理应负有连带责任。”

  中国青年报记者还了解到,先锋镇拆迁所依据的是《通州区村镇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集体土地上村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拆迁主体为各镇区园(管委会)。

  李昕辉说,“小城镇建设的主体是各地政府,先锋镇实施旧镇改造,镇政府就是主体。镇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镇区改造决议后,等到具体实施拆迁时,再由动迁办批准、备案”。

  于建嵘对此提出质疑,“实际上,镇政府没有资格作为拆迁责任主体。”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也就是说,通州区的这份“红头文件”——《通州区村镇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以各镇区园作为拆迁主体,并不合法。“乡镇政府连组织实施征地的资格都没有,更何况进一步的强制拆除。”程洁说。

  本报北京12月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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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场凭“借条”违法强拆的旧镇改造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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