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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克隆”遭取现 广东一银行被判承担主责
发布者:admin     浏览次数:1465     发布时间:2013/11/6

中新网梅州11月6日电(唐林珍 黄义涛)记者6日从广东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对一宗银行卡遭人“克隆”盗取案件进行了终审判决:储户古先生借记卡被他人“克隆”,梅州市梅县一银行未尽到采取安全措施防范风险义务,对此负主要过错责任,赔偿古先生16163.2元。

据了解,2003年12月,古先生在梅县一家银行开设了卡折合一借记卡,开通后,即将原密码作了变更。今年3月12日古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说自己在存款时发现账户中的存款无故减少,并且已向发卡行反映此情况。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该账户款项于2月18日凌晨1时55分,在东莞被一戴着帽子和口罩的人,用疑似白色的卡片支取现金两次,共20000元、扣异地手续费共204元。

案发后,古先生与银行协商未果。随后,古先生将发卡行告上了梅县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20204元。梅县法院作出银行负全责的一审判决,银行不服提起上诉。

梅州中院近日开庭审理了这宗案件。庭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针对银行卡的密码是否泄露,账号及密码是否应作为交易的唯一前提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梅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古先生在银行处开立卡折合一的借记卡并存入资金,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严格核查银行卡和存折真实性,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向取款人付款的义务,保障储户存、取款交易安全。

同时,储户也负有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存折及其密码,防止泄漏或被他人盗取的义务。古先生持有的普通借记卡是绿色的,而他人取现时使用的是疑似白色的卡片,银行也认可两张卡片表面的色差较大,明显不一样。据此,可以认定古先生的借记卡被人取现是由伪卡交易完成的。借记卡已被他人“克隆”,银行未对储户尽到采取安全措施防范风险义务,对此负主要过错责任。古先生三次将存折交由其父母到银行处取款,因存折和借记卡密码相同,且被持卡人以外的人知悉并办理存取款业务,有可能导致古先生借记卡密码的泄露,故古先生对因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是支付存款的义务主体,确保其所发卡及账户内存款安全是其专业职责,储户的卡被伪造克隆,发卡行的过错责任大于古先生未尽妥善保管存折和借记卡信息、密码的过错。据此,银行应承担80%的过错赔偿责任,即赔偿古先生16163.2元损失;古先生自行承担20%的损失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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