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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劳教制度威胁公民自由 必须改革
发布者:admin     浏览次数:1765     发布时间:2013/8/6

新京报讯 (记者郭少峰)中国社科院政治学所昨天发布的一份报告认为,施行已半个世纪的劳教制度已经不能跟上时代脚步,对公民自由构成巨大威胁,已到了必须要改革的时候。

昨天,中国社科院政治学研究所和社科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中国政治发展报告(2013)》(《政治发展蓝皮书》)。报告回顾说,去年围绕着重庆任建宇等案,劳教制度的存废与改革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社会发展,劳教制度的弊端越来越明显,改革劳教制度已成为社会共识。

  劳教制度混淆行政和刑事处罚

报告指出,本来劳动教养制度所针对的人员是情节轻微、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人员。但劳动教养期限一般为一到三年,有时甚至长达四年,从限制人身自由角度讲,其处罚强度超过了刑罚中的管制、拘役和一些刑期较短的有期徒期。

报告分析说,之所以如此,根本原因在于劳教制度混淆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这两种性质不同的惩罚措施。报告解释说,劳教介于行政和刑事之间,实际上非常接近刑罚,而劳教制度却将其界定为公安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其行政程序又极为简略,导致公安部门在没有法院和检察院监督的情况下作出带有刑事性质的处罚决定,对公民自由构成巨大威胁。

  劳教期限自由裁量权过大

报告指出,由于有关劳动教养的各种规定在细节上比较粗疏,并无根据具体情况的适用规定,使得裁决机关在作出劳教期限的裁决时自由裁量权过大,使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的裁定完全主观化,缺乏客观依据。

报告举例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和“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等违法行为,界定起来就比较困难,其情节、后果等与劳动教养期限没有明确对应关系。同样的行为,在不同地方劳动教养的期限可能相差甚远。

而且在有关劳教的案件中,公安机关集侦查、审查和裁决的权力于一身,显然有违司法正义的原则。

  ■ 延展

基层政府干预村民自治

根据这份报告,近年来基层干部违法现象呈上升趋势,一些基层政府无视《村民自治组织法》,强行干预村民自治。

报告认为,贪污腐化和违法乱纪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基层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一项针对村官犯罪现象的调研显示,村支书、村主任占到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总数的46%。

不少基层政府无视《村组法》,强行干预村民自治。报告援引的一份调查数据显示,在2008年、2009年进行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仍存在乡镇政府直接任命村委会成员的现象。

《村组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但2009年的调查数据显示,有的村延期换届且时间长达十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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