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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土律师”被请下代理席看司法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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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中国时事焦点新闻
浏览次数:8909
发布时间:2016/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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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出庭的公民代理必须证明其为当事人近亲属或工作人员,或者其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否则法院可以依法责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民代理人退出法庭。日前,X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两宗案件时,发现两名所谓的“代理人”没有代理资格,于是当场将这两名“土律师”请下了代理席。 此后,在另一宗离婚纠纷案件中,法官发现原告请了一位亲戚作为代理人。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近亲属”的条件,法官在开庭审理时,把这位“土律师”也请到了旁听席上。 X 法院还在立案大厅“导诉台”安排了轮值法官专门接受问询,指导立案。让当事人充分感受到,没有“土律师”,法院照样会维护合法权益,妥善解决纠纷。 2,广东X法院:规范公民身份代理诉讼 “这回我可以代理了吗?”今天下午,公民代理人黄伯重新来到广东省X人民法院立案庭询问。法官认真审查新补充的单位推荐证明后,要求其:“请仔细阅读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并签字确认。”这是X法院贯彻落实新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对公民代理新规定的一个缩影。 今年1月29日,黄伯又接到两个老职工的委托,帮他们来到法院立案。“对不起,您除了提交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外,还要提交与代理人身份关系证明,才能帮当事人立案。”接待黄伯的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拿出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以及X人民法院根据新民诉法出台的《关于规范民事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向黄伯解释道。 类似这样的报道有很多,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本作者就以这2篇文章来谈谈法官有没有权禁止公民代理诉讼案件? 法官有没有权禁止公民代理诉讼案件?答案是肯定的:没有! 不管是媒体的报道还是现实生活中,法院不让与当事人属于普通关系的公民代理诉讼案件的说辞都是:你不是律师、法律工作者,不是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不是近亲属,没有当事人社区或村委会的《推荐信》,所以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不能代理这个案子。 法官自以为说得有理有据,但法官却忘记了一个问题:《民事诉讼法》条58条对于当事人聘请的代理人不是律师、法律工作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近亲属时,并没有明确规定说必须是当事人社区或村委会推荐的人;也没有规定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要向法官提交《推荐函》;更没有明确规定说如果不是当事人社区或村委会推荐的人,就要取消当事人聘请的代理人的代理资格。 因为,《民事诉讼法》第58条用的词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或者“只能”。当案件的当事人无钱或者不愿意聘请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工作人员,没有懂法律的近亲属时,社区或村委会可以为当事人推荐代理人,也可以不推荐,因为法律没有强制社区或村委会必须为当事人推荐代理人。 其实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8条中的“可以”两个字来行事的话,就算社区或村委会为当事人推荐了代理人,当事人也有权不接受。没有哪部法律强制规定当事人如果聘请的代理人不是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工作人员、近亲属的话,就只能聘请社区或村委会推荐的人为代理人。 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哪部法律授权给法院:如果当事人聘请的代理人不是律师、法律工作者,不是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不是近亲属,没有当事人社区或村委会的《推荐信》的话,法院就可以剥夺当事人的诉讼委托权,代替当事人终止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对于法官要求代理人提供当事人社区或村委会的《推荐信》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民事诉讼法》第59条只是规定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向法院提交有当事人盖章或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所以法官要求代理人向其提交《推荐信》的行为是超越法定职权、恶意刁难当事人、侵害当事人委托权的滥用职权行为,是非法的。 事实上《民事诉讼法》第8条、第13条中就旗帜鲜明地为当事人的诉讼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法院划定了义务:第8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13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根据这两个条款,当事人享有自由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在“法无禁止则可行”的范围内委托任何一个公民为代理人,而法院则必须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这样的诉讼权利!因为法律条款当中使用了一个“应当”的词。“应当”是肯定性的词,是必须的意思。“应当”和“可以”这两个词被运用到法律条款中时,哪个是强制性的哪个是宽限性的,只要不是法律水平低劣到近乎垃圾级别,任何一个法官都会明白。不需要我来教你。 综上所述,法官是无权禁止公民代理诉讼案件的。 另外,有些法官要求代理人给法官书写《无偿代理声明书》,这同样是滥用职权的非法行为。因为我国同样没有哪部法律明确规定说公民代理诉讼必须是无偿的。我国《宪法》强调的是:按劳取酬;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民事行为应当等价有偿。 因此,法官要求代理人书写《无偿代理声明书》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宪法》,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面2篇媒体报道是褒扬法院将诉讼案件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赶下法庭、以及司法却违法的行为。其文意是说法院做的对。但媒体也忘记了一个问题:职业道德。 为什么要说这些媒体缺失了职业道德呢?因为它没有把法院将诉讼案件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赶下法庭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本作者的意思是:法院是依据哪部法律的授权,可以将诉讼案件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赶下法庭?法院、以及这家媒体有没有想到这样一个问题:将诉讼案件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赶下法庭,实质上就是剥夺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委托权。 法院在剥夺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委托权,将诉讼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赶下法庭的时候有没有作出书面的裁定?裁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哪部法律给了法院这么大的权力,居然可以剥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委托权?这家法院是人治还是法治?对法院在没有合法的依据的情况下非法剥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委托权的行为,这家媒体竟然进行美化、褒扬,是不是太无耻、太缺德了? 更让人不齿的是:媒体在对法院非法剥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委托权的丑恶行为进行美化时,还不忘将无证代理人蔑称为“土律师”。这让我想起了中国革命时期、和抗日时期,当年的中国共产党在带领穷苦人民革命的时候,被国民党蔑称为“共匪”;当年的日寇将我国的武工队、游击队等非正规部队也是用了一个蔑称“土八路”。因此,我一直在想:如今哪些把为弱势群众维权的无证诉讼代理人称为“土律师”的人是否就是当年日寇的种??要不然,他们之间怎么会有如此惊人的相同思想呢?要不然,他们怎么会如此仇视为弱势群众维权的无证诉讼代理人呢? 其实也不是一家法院如此司法违法,在全国还有很多法院都在干着这种披着法律外衣却行违法乱纪的丑恶勾当。比如,很多地方的法院都出台了一些诸如《关于公民代理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规范民事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指引》的法院文件,我们细究这些法院的所谓司法规定,就很容易分辨出这其实只是一些地方法院的私法规定!也就是说是非法的文件!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院是无权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也明确规定:只有全国人大才有权对国家的法律条文作出解释。 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权在审理案件如何适用法律时作出解释。 因此,地方的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制定的任何《规定》也好、《指引》也罢,都是非法的,不受全国人大的认可,我们有权不受其非法制定的私法限制,而且还应当积极地将这样的非法《规定》、《指引》向政府、人大、政协等权力机构举报。以免其为害百姓的利益。因为法院之所以要绞尽脑汁地禁止、限制、打压无证的公民代理诉讼案件,目的就是要让法官与律师的行贿受贿行为避开人民的监督,他们深知,无证的诉讼代理人都是来自普通老百姓当中,都有一颗正义之心,见不得司法腐败,更不会参与腐败,所以遭到司法腐败无能们的痛恨,所以他们要绞尽脑汁地禁止、限制、打压无证的公民代理诉讼案件。 其实,真正想要禁止、限制、打压无证的公民代理诉讼案件的人只有:大部分法官、大部分律师、司法局人员。 而支持放宽诉讼代理人的却有:几乎所有法学教授、少数法官、少数律师、大部分检察官、所有有正义心的无证公民。 从上述两派人员中,我们不难看清叫嚣要禁止、限制、打压无证的公民代理诉讼案件的人背后的真正邪恶用心。 我们来看看这些真正属于高级法律人才的观点吧: 广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伟指出,律师法中确有关于无律师执业资格者不得为收取报酬代理诉讼的规定。从这种意义上看,要打击职业公民代理人,应着重打击假冒律师的人。在李伟看来,在完善政府机制、增强法律援助能力的基础上,应该加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建立公民代理诉讼登记制度。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葛洪义则表示,不能将“职业公民代理人”这一职业维权团体等同于“黑律师”、“土律师”,他们是农民工的一部分,一味“打压”其实不是治本的方法。与其把“公民代理人”职业维权群体推向对立面,不如采取一定程序把他们“收编”在工会等部门,把他们组织起来参与、协助政府机构或专业律师的农民工维权工作,按维权业绩支付报酬,这样有利于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沈岿告诉记者,东莞法院此举没有法律依据。“这里要求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没有犯罪记录,二是两年超过三宗需要亲属关系证明,三是必须无偿。”沈岿说,这三个都没法律依据,他说民诉法里面从没有提到公民代理人需要提供无犯罪证明,对于数量上没有限制,在收费问题上,法律也没有规定公民代理必须无偿。“我是法学教授,我一年代理10宗案件可以吗?”沈岿教授反问。 沈岿教授说,法院想打击哄骗当事人的职业公民代理人,动机和目的是好的,但“对法律服务市场上的问题,法院应该少干预。”沈岿教授说,对于法律服务市场上的问题,应该交给市场解决,市民看到不良职业公民代理人的坏处后,自然不会聘请他们。另外,监管部门也应该负起责任,净化法律服务市场。 哪么,当无证代理人遭到法官滥用职权要求提供《推荐函》、书写《无偿代理声明书》等违法乱纪的行为时,如何应对呢? 本作者认为可以这样: 1,联合当事人向法官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纪检部门、人大、检察院等部门投诉、举报,因为法官不让当事人的委托人代理案件就是非法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委托权利,是一种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乱纪行为,代理人和当事人就要求这些部门纠正法官滥用职权的行为,毕竟我们的政府是不允许有哪个公务人员违法乱纪的,所以一定会处理这些违法乱纪的司法腐败分子的。 2,在向上述各部门投诉、举报的同时,还要将法官违法乱纪的行为在网络上进行曝光,把其丑陋行为公之于天下,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当然,每一个社会进步都是有困难的,当事人和代理人在维权时难免会遭遇拖延、踢皮球等挫折,但只要我们去不断地努力抗争就一定会成功,就如同当年的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打天下一样。 另外,我这里引用一个描述全国知名的无证诉讼代理人——郝劲松的话来送给各位无证诉讼代理人,因为这些话一直激励着我,希望也能为你带来一点抗争的勇气: 劲松一直提醒他们,自己并非律师,因为自己连律师资格证都没有,“我只是一个挥舞着法律斧头的公民。” “我可以被打败,但不可以被收买,这样对手才会尊重你,因为你毕竟和他拼过。我们败,是因为实力太过悬殊,铁路春运不涨价那个案子,我本来就是抱着败的念头,但我必须对制度进行冲击。” “我不喜欢服从管教,总要挑战一切权威。” “民主就是一条跑道,我们暂时无法确定这个跑道有多长,我们把它初步假设为一个5000米的跑道,要用20年或者15年的时间实现。政府也在这个跑道上,你不可能抛开政府就能进入现代社会,当你去推动政府的时候,你首先要让政府觉得这个力量它是能承受的,是安全的,目的是要把它往前推动。在这种状态下政府是安全的,你也是安全的,跑道以外的人也看到了郝劲松是安全的,那就会有更多的人走上这条跑道。人多了,民主的进程就会缩短。” “加快和推动法治建设的步伐,每一个公民都责无旁贷,要让更多的人拥有法治的思维和理念。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虽然会遇到各种阻力,但是,困难应该成为我们前进的动力,而不是逃避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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