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发〔2018〕1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有关规定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2016年底以前发布的11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凡被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再以这些文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对照本决定,要及时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出台的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并作出废止或宣布失效等相应处理。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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