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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者:admin     浏览次数:2254     发布时间:2018/5/17

内政发〔2018〕1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有关规定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2016年底以前发布的11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凡被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再以这些文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对照本决定,要及时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出台的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并作出废止或宣布失效等相应处理。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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